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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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环节学术活动和在读期间学术与应用成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3日 编辑: 访问量:

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环节、学术活动和在读期间学术与应用成果管理规定

科大政发〔202026

实践与学术活动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在读期间取得的学术与应用成果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能力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全面推进卓越研究生教育计划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研究生实践环节管理规定

第一节 实践环节组织与实施

第一条 所有研究生均须完成实践环节,实践环节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由学位点统一组织和考核。

第二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可选择教学实践、应用实践、社会调查、实施导师科研项目等实践形式。导师根据培养目标为研究生制定实践计划。

(一)应用实践一般在联合培养实践基地进行,也可在研究生和指导教师联系满足实践条件的单位完成实践,由学院审核。

(二)研究生参加的实践环节必须与学科专业紧密相关、能切实提高专业实践技能的活动。教育类研究生应侧重选择教学实践,其他类型研究生应侧重参加企事业单位的研发与管理类工作,或参加本学科导师承担的应用型项目。

(三)社会调查实践须明确调研主题、调研范围和对象,同时提交调研报告。

(四)校内教学实践须由教学工作的主管学院下达教学任务书并指定教学指导教师。

(五)研究生要对主要实践项目进行记录,内容填入《实践考核表》。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由学校认可的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为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完成创造条件。实践时间应符合各教指委和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可以采用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专业实践时间安排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进行,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交替进行的方式。

(二)专业实践组织与管理

1.学院在实践开始前要召开相关会议,做好动员,明确实践任务、实践日程和有关要求。特别要提醒研究生在校外实践期间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遵纪守法,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

2.按照所在专业类别或领域的培养指导方案要求,与导师一起制订专业实践计划,计划包括实践目的及意义、实践的主要内容及要求、实践的地点及进度安排等内容,由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开始专业实践。校内实践结合导师教学与研究任务开展,校外实践主要安排在联合培养实践基地进行,也可由导师和研究生自行联系满足实践条件的单位进行。专业实践结束后填写《实践考核表》。

3.在基地以外实践的研究生须申请,报学院批准。各学院须与本院所有研究生实践的单位沟通,争取实践单位的支持,确保研究生实践的顺利进行。

4.学院须为研究生聘请实践导师,在实习期间,校内导师应与实践导师沟通,全面掌握研究生的工作、生活状态与实践计划完成情况。研究生每周须向校内导师汇报情况,学院要组织对研究生实践情况的检查,切实保证实践质量。

第四条 研究生实践环节由导师负责管理,校内导师须与实践导师协商提出实践方案并进行指导与管理。

第二节 实践环节考核

第五条 考核材料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

研究生提交《实践考核表》,放入个人培养档案,并根据实践形式分别附相关附件材料:

1.校内教学实践研究生:提交聘用学院签发的教学任务书或教学过程记录材料。

2.社会调查实践的研究生:提交不少于4000字的调查研究报告,报告要根据所学知识提出自己对现实问题的分析解决建议。

3.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研究生:附科研项目协议书或立项文件。

4.进入企事业单位应用实践的研究生:由实践单位指导教师在考核表中写出评议意见。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

1.研究生提交《实践考核表》,放入个人培养档案。考核表内容包括专业实践的主要内容、计划执行情况、主要成果及收获等。

2.研究生提交实践日志或周志等实践过程记录材料和实践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考核要求

1.实践结束后一周内,研究生将上述材料交学院,各学院成立实践考核导师组,负责考核和评定实践成绩。

2.实践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等。考核意见及成绩填入《实践考核表》。考核合格及以上成绩者,获得实践环节学分。

3.实践考核的附件材料由学院保存,《实践考核表》存入研究生个人培养档案。

4.实践环节考核须在学位申请前完成,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合格方可申请学位。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践考核成绩不及格,须重修实践环节。

1)实践期间请假时间超过2周。

2)未按要求完成实习项目,提交实习材料不全。

3)材料存在抄袭、做假行为。

4)实践期间从事违法活动,或严重违反实践单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 研究生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节 学术活动的组织与要求

第七条 参加学术活动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列入个人培养计划,由学院统一组织。

第八条 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各种学术活动,学术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须参加学术活动10次以上、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求参加学术活动5次以上,且本人主讲报告至少一次。

第九条 学术活动包括听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学校或省级研究生论坛报告会及学科组织的学术研讨等,每次活动应对时间、地点、活动主题、主办机构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记录。

第十条 研究生本人主讲报告包括学术会议宣读论文,研究生学术论坛宣读论文,或结合学位论文开题与中期检查工作进行。校内报告会应对师生开放并由主办机构公告。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从入学开始,考核在提出学位申请前完成。研究生登陆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在相关栏目中对每次活动主题内容进行登记,完成规定的次数后提交《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参加每次活动须由证明人签字。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及时收集保存研究生学术活动安排及研究生学术会议获得的奖励等材料。

第二节 学术活动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提交《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由导师进行考核,考核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存入个人培养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在提出学位申请前完成。

第三章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与应用成果要求

第十六条 各学科对申请授予学位者应提出在读期间的成果要求。根据学科特点,由学位点提出具体要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向研究生公布,同时报研究生院(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术与应用成果可以是以下形式:

(一)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著(含录用通知),艺术作品(含一定级别的汇展)。

(二)获得知识产权授权或申请受理证明。

(三)获政府科技、教学成果(教育门类)奖,或鉴定的科研、教研(教育门类)成果。

(四)应用并取得良好效益的技术改革、设计与产品研发方案或被各级政府采纳的建议(有证明材料)。

(五)省级以上学术、科技竞赛奖励,在读期间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从业资质(资格)证书。

(六)其它可代表本学科学术水平和从业能力的成果等。

第十八条 对申请专业硕士学位是否提出学术与应用成果要求由学院决定,并报研究生院(部)备案。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原《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实践环节、学术活动和在读期间学术与应用成果管理规定》(科大政发〔201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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