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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3日 编辑: 访问量: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

管理办法(试行)

科大政发〔2018177

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细则》(科大政发〔201557号)和《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科大政发〔20171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其原创性及创新点是反映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对促进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具有积极的督促作用,是保证论文质量底线的一种手段。

第二条 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除涉密学位论文外)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原创性检测。对于特殊学科,论文原创性审查之前可以提出声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结果报学位办。

第三条 学位论文检测采用中国知网的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系统,分别在论文送审前和论文答辩后两次进行。

第四条 检测结果以“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以下简称“复制比”)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 严禁在形式上降低了文字复制比、实质上依然属于剽窃的修改行为。对有意以提交非规范的学位论文来规避原创性检测者,一经查证,取消学生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的取消其学位,并取消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位办负责所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

第七条 论文送审前检测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9月,答辩后论文检测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12月,具体日期以研究生院通知为准。

第八条 在学位论文检测前,导师应对研究生所提交检测论文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经审核同意并由导师提交至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提交研究生院。

第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论文进行检测者,视为自动推迟学位申请,学位办不再受理其本次学位申请事宜。

第十条 经检测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只提供“复制比”值。除学校或学院因鉴定所需并经批准等特殊需要外,严禁向任何人提供检测报告内容。

第三章 检测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 送审前论文检测结果处理:

1.对“复制比”不超过20%(硕士)、15%(博士)的学位论文,由导师指导作进一步修改后送审。

2.对“复制比”在20%-30%(硕士)、15%-20%(博士)之间的学位论文,由导师作出认定意见并负责指导修改,修改后交学院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填写《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意见书》后送审。

3.对“复制比”超过30%(硕士)、20%(博士)的学位论文,交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的原创性进行审查,若认定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按结业处理;同时减少所在学院下一年度招生名额,暂停导师招生资格3年。若认定不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延期半年后可申请学位,再次检测费用和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同时减少所在学院下一年度招生名额,导师本年度不得评优。同一导师2年内出现2名及以上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检测出“复制比”超过30%(硕士)或20%(博士)的情况,暂停招生资格3年。

第十二条 答辩后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处理:

对“复制比”超过30%(硕士)、20%(博士)的学位论文,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的原创性进行审查,若认定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按结业处理,同时减少所在学院下一年度招生名额,取消导师招生资格;若认定不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给出审查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结果处理决定由各学院负责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

第四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导师若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结果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道德与监督专门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术道德与监督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的结果列为学院和导师招生指标分配、评奖评优、年度考核等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