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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3日 编辑: 访问量: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研究生院(部)〔20205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杜绝学术虚假现象,弘扬严谨求实的学风、校风,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学风严谨、乐于奉献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切实提高学校研究生思想素质水平和综合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南科技大学学术道德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三)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四)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五)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六)坚持文责自负的原则,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八)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已,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三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管理

(一)导师是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导师须从新生入学开始就进行学术道德规范的指导,按本细则提出明确要求。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发表论文凡引用他人已经公开发表或研究报告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须按相关规范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页码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三)研究生署名“湖南科技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署名的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本校各级各类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授权。

(四)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前必须按《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论文工作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原创性审查,在论文扉页须有作者签名的“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参考文献标注必须符合《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相关规定。

(五)研究生毕业以后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仍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本校相关项目资助时,也须经过项目负责人授权。

(六)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 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 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 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

4. 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购买文章作为自已的论文。

5. 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6.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7. 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8. 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9.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试成绩、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

10. 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11. 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2. 在**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

13. 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中以职谋私。

14. 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5. 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四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一)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属情节较轻并能及时纠正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取消评奖、评优和研究生各类项目申请资格;情节较重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延缓答辩。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且影响恶劣者,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生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已授学位者,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三)违反学术道德且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时,其导师须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写出书面说明和处理意见,如问题涉及导师本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案件的受理和鉴定:

(一)研究生院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相关鉴定工作。

(三)研究生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不当的申诉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

第六条 其他

(一)本细则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